|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0032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67481778000 | |
| 名 称 |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朱煜煊、朱恒冰、陈文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42号 | 主 题 词 | |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朱煜煊、朱恒冰、陈文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朱煜煊、朱恒冰、陈文钰:
经查,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元环保或公司)子公司厦门金陵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购的私募产品出现重大损失,公司知悉后未及时予以披露,迟至12月26日晚间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朱煜煊作为公司董事长,朱恒冰作为公司总经理,陈文钰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和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圣元环保及朱煜煊、朱恒冰、陈文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的规定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公司应高度重视,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挽回相关投资理财损失,同步开展内部问责,并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投资决策程序,严格风控管理。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5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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