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0003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67480894000
名        称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中科招商(厦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40号 主  题  词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中科招商(厦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科招商(厦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不严格厦门中科嘉园创新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3私募基金募集合格投资者审查过程中,存在未获取并审核相关投资者的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未按照相关基金合同约定中科嘉园创新壹号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闲置资金运作履行投资决策程序,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吸取教训,切实进行整改,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强化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定,规范私募基金管理运作,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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