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0018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67740498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4号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4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4号

当事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利安达所),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姚永涛,男,涉案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

蒋明刚,男,涉案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

陈竞芳,女,涉案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利安达所涉厦门市江平生物基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平生物)年报审计执业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利安达所为江平生物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出具的2021年、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局另案查明,江平生物2021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利安达所对江平生物2021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业务收入合计325,471.69元(不含税)利安达所在审计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姚永涛、蒋明刚,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姚永涛、陈竞芳。

二、利安达所在江平生物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利安达所对江平生物2021年财务报表未识别出任何重大错报风险,且未说明得出上述风险评估结果的原因和过程。未按审计准则规定假定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未有效执行测试会计分录、复核会计估计、评价重大交易商业理由等审计程序,底稿仅记录“得到执行”“账务处理正确”“假设合理”等作为结果,未见具体测试和复核过程,未说明选择的具体会计分录测试内容。

利安达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修订)第二十七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控制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利安达所在对江平生物2021年的销售与收款循环的了解和评价内部控制、执行控制测试中,对9项子流程均认为控制活动有效运行、测试结果支持内控有效及风险评估结论,但仅以“打勾”表示执行了测试过程,无检查底稿记录及审计证据。关于“订单/合同审批”流程测试中控制目标为“销售合同经过适当审批和签署”,被审计单位的控制活动为“销售合同经销售经理复核后提交总经理签署”,但利安达所实际获取的销售合同中部分合同无总经理夏江平或其授权代表的签字,与控制活动目标矛盾,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撑审计结论。

利安达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三)主营业务收入审计执行不到位

利安达所在江平生物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审计过程中未有效执行相关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是在主营业务收入审计计划中未明确细节测试的具体抽凭要求,以现场负责人口头要求执行,仅抽取了极少量、相同的凭证重复检查。如,对江平生物子公司南平江平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平江平)、西藏江平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江平)主营业务收入测试分别仅抽取1笔凭证,对子公司西藏江雅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江雅)仅抽取2笔凭证在完整性测试、发生测试、收入截止测试中重复检查,且检查的内容均为出库单、相应记账凭证、发票所载信息是否一致。

二是未对明显异常保持职业怀疑相关主营业务收入审计底稿显示抽查209笔凭证,实际留存8笔凭证复印件,且利安达所未关注到前述凭证中送货单存在缺少运输信息、缺少客户签章、缺少仓库人员签字、日期在前的送货单编号大于日期在后的编号等异常。

利安达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七条的规定。

(四)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利安达所在江平生物2021年应收账款审计过程中未有效执行包括函证程序在内的相关审计程序。

一是未对应收账款函证保持有效控制。审计底稿无函证控制过程,无对相关客户发函地址和联系人的核实记录;部分客户无收发函的邮寄底单,底稿中也未记录函证日期、回函形式及回函日期;部分有发函底单的函证中,相关客户函证地址与工商信息不符,个别客户函证地址的收件地址为酒店、小区、药店,利安达所未予以进一步核实。

二是替代测试执行不到位。在对个别未回函客户执行的替代测试中,部分凭证仅检查后附送货单,且未关注公司相关送货单无提货人及运输车辆信息、无客户的实际签收情况等异常。

三是未对第三方代付销售回款的异常情形保持职业怀疑。2021年江平生物总部(不含分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江平)、南平江平、西藏江平、西藏江雅的相关客户存在委托第三方向江平生物付款的情况。利安达所已关注到第三方代付款的情况并向部分第三方公司进行往来款询证,但未对委托付款合同盖错公章、客户回函与委托付款合同公章不一致、同一家第三方公司代多个相关客户付款等异常保持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利安达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五)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2021年末,厦门江平存货账面价值为3,114.35万元,占江平生物合并范围存货总额的34%。2022年3月14日,利安达所对厦门江平相关仓库进行监盘,盘点金额合计309.99万元,与年末存货账面价值存在较大差异。利安达所未对资产负债表日至盘点日的存货变动情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如未抽取期间相关合同、出入库单或物流运输单据等相关记录。

利安达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9年修订)第五条的规定。

三、利安达所在江平生物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利安达所对江平生物2022年财务报表未识别出任何重大错报风险,且未说明得出上述风险评估结果的原因和过程未按审计准则规定假定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未有效执行测试会计分录、复核会计估计、评价重大交易商业理由等审计程序底稿仅记录“得到执行”“账务处理正确”“假设合理”等作为结果,未见具体测试和复核过程,未说明选择的具体会计分录测试内容。

利安达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修订)第二十七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控制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利安达所对江平生物开展2022年销售与收款循环的了解和评价内部控制、执行控制测试,关于“订单/合同审批”流程测试中的控制目标为“销售合同经过适当审批和签署”,控制活动为“销售合同经销售经理复核后提交总经理签署”,而利安达所实际获取的部分销售合同中,无总经理夏江平或授权代表的签字,与控制活动目标矛盾,但仍得出“控制活动有效运行”的结论,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撑审计结论。

利安达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三)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利安达所在江平生物2022年应收账款审计过程中未有效执行包括函证程序在内的相关审计程序。

一是未对应收账款函证保持有效控制。审计底稿未记录对个别客户的函证形式亲往函证未按照审计计划“核对身份证件并复印归档”“编制审计人员亲自前往询证工作记录表”的要求执行函证程序;部分邮寄函证地址与工商信息不一致,未保存收发函记录,且没有收发函物流流转截图等资料,无法体现函证控制过程。

二是替代测试执行不到位。利安达所对部分未收到回函的客户未执行替代测试程序。在厦门江平应收账款替代测试程序中,将送货单作为重要检查凭证,其中部分测试存在送货单缺少相关仓库管理人员签字、缺少运输信息、缺少客户签收日期等异常情形,在对西藏江雅存在第三方代付款情况的客户执行替代测试程序时,委托付款合同存在无收付款银行账号、无相关人员签字等异常情形,利安达所未对前述异常保持职业怀疑。

利安达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和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利安达所在江平生物2022年应收账款审计过程中未有效执行包括函证程序在内的相关审计程序。

一是未对应收账款函证保持有效控制。审计底稿未记录对个别客户的函证形式亲往函证未按照审计计划“核对身份证件并复印归档”“编制审计人员亲自前往询证工作记录表”的要求执行函证程序;部分邮寄函证地址与工商信息不一致,未保存收发函记录,且没有收发函物流流转截图等资料,无法体现函证控制过程。

二是替代测试执行不到位。利安达所对部分未收到回函的客户未执行替代测试程序。在厦门江平应收账款替代测试程序中,将送货单作为重要检查凭证,其中部分测试存在送货单缺少相关仓库管理人员签字、缺少运输信息、缺少客户签收日期等异常情形,在对西藏江雅存在第三方代付款情况的客户执行替代测试程序时,委托付款合同存在无收付款银行账号、无相关人员签字等异常情形,利安达所未对前述异常保持职业怀疑。

利安达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和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走访程序执行不到位

利安达所在实施走访程序中未对访谈的供应商、客户所述情况与相关合同约定、实际付款情况存在矛盾等异常保持职业怀疑,如在对部分供应商的《供应商访谈记录》中关于“江平生物有无以现金支付货款或者委托其他方支付货款的情形”的问题,被访谈人员均表示“没有”,该回答与利安达所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相关《委托付款协议书》矛盾;在客户访谈记录中,相关客户访谈人员均表示不存在第三方回款、不存在将合同款项打入江平生物指定的第三方账户等情形,与利安达所对相关公司的往来询证函函证结果、江平生物提供的应收应付对抵协议相矛盾。

利安达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

(六)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2022年末,江平生物存货账面价值为15,326.82万元,较年初增加6,259.71万元,增长率69.04%;2022年营业收入较上期增长1987.50万元,增长率9.26%。账面存货增长率远大于收入增长率的主要原因是子公司西藏江雅账面存货较上期增长246%。利安达所未对资产负债表日至盘点日之间西藏江雅的大额存货变动情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仅抽取少量销售合同,未检查期间出入库单或物流运输单据。在检查2022年部分存货的出入库单时,未关注出入库单的制单人和复核人为同一人等异常情形。

利安达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9年修订)第五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利安达所审计报告、相关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业务约定书及收费凭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利安达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姚永涛、蒋明刚作为江平生物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是利安达所2021年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姚永涛、陈竞芳作为江平生物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是利安达所2022年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审计业务收入325,471.69元,并处以60万罚款。

二、对姚永涛给予警告,并处以32万元罚款。

三、蒋明刚、陈竞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厦门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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