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0153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67659520000 | |
| 名 称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清、常媛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70号 | 主 题 词 |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清、常媛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张清、常媛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尚生态)2021年和2022年年报审计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
经查,你们未对美尚生态是否拥有昌宁柯卡生态治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控制权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形成恰当的审计判断。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九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审计质量控制,提高执业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12月31日

当前位置:
【打印】
【关闭窗口】
中国政府网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