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0252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67826714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绿茵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2025〕39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绿茵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绿茵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个别证券从业人员在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期间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在2018年4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分别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七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一项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
上述问题反映你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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