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0024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67824129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5号
文        号 处罚字〔2025〕4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5号

当事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某,男,涉案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

,男,涉案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

,男,涉案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对中兴财光华为京蓝科技2020年、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执业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中兴财光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兴财光华为京蓝科技提供审计服务情况

经我局另案查明,京蓝科技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中兴财光华为京蓝科技2020年、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业务收入合计为188679.25元(税后)勇为京蓝科技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斐为京蓝科技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二、中兴财光华对京蓝科技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

2020年京蓝科技控股子公司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鼎实)承做江苏化工农药集团原址1号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治理修复项目(以下简称“苏化1号”项目)。中兴财光华在“苏化1号”项目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未有效执行访谈程序

中兴财光华对“苏化1号”项目客户的访谈中,未询问项目是否按工程计划进行施工,对原位热脱附工程短时间内大量投入成本的重大疑点未进行问询客户确认的工程量与中科鼎实确认收入之间的巨大差异保持职业怀疑,并进行询问和核实。对“苏化1号”项目原位热脱附工程相关分包商的访谈中,未对是否存在转包、是否按计划进行施工等情况进行询问。

(二)未对明显疑点保持合理的注意义务

“苏化1号”项目相关成本投入原始凭证具有明显疑点,中兴财光华未保持合理的注意义务。

(三)未有效执行实地走访程序

中兴财光华未对现场工程量核查做专门安排,指派2名审计项目组成员到施工现场查看并拍照,相关照片无法证明工程的完工进度、设备价值等情况。

中兴财光华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9]5号)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财会[2019]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三、中兴财光华对京蓝科技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

(一)未有效执行商誉审计程序

中兴财光华未对京蓝科技2021年用于商誉评估的相关参数、重要假设等与2019年、2020年发生变化,以及对商誉评估结果产生的影响保持合理的注意义务。对采用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内容和依据资料未保持职业怀疑并进行审慎判断核查。

(二)未有效执行坏账准备审计程序

京蓝科技对子公司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时账龄少算一年,导致2021年度少计提坏账准备2,059.26万元,超过审计确定的财务报表层次重要性水平。中兴财光华取得了相关应收款明细表,但未列明具体应收款项的入账时间并对账龄进行分析,未对账龄计算情况保持合理的注意义务。

中兴财光华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22]1号)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财会[2022]1号)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财会[2022]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兴财光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违法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高某张某勇、李某斐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88,679.25,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高某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张某勇、李某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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