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0163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67144969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徐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05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徐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徐龙:
经查,2024年8月至今,你(身份证号:******************)担任福建无限自在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限自在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其间,无限自在存在以下问题:
无限自在控股股东朱玮杰持有的24,223,051股公司股份自2025年6月25日起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29.966%。无限自在未及时披露上述股份冻结事项,迟至2025年8月26日才补充披露。
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六项的规定。
你作为无限自在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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