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0161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67144765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周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04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周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周维:
经查,2015年7月至今,你(身份证号:******************)担任福建无限自在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北京无限自在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限自在或公司)副总经理,并于2017年5月至2024年8月兼任董事会秘书。其间,无限自在存在以下问题:
2018年12月,无限自在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公司董事长朱玮杰、总经理刘哲、副总经理兼时任董事会秘书周维与发行对象北京某投资基金签订《北京无限自在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包含业绩承诺、股份回购等特殊投资条款。无限自在未在2019年3月公告的《北京无限自在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上述特殊投资条款。
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无限自在副总经理兼时任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违反了《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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