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003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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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67482532000 |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4号 |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4号 | 主 题 词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4号
当事人:秦小平,女,1979年1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长沙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秦小平内幕交易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闻集团)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秦小平的要求,于2025年12月1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秦小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华闻集团2024年6月6日晚发布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涉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的“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之重大事件,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信息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24年5月29日,公开于2024年6月6日晚。
二、秦小平内幕交易情况
(一)联络接触情况
董某川不晚于2024年6月3日知悉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秦小平与董某川存在联络接触。
(二)秦小平使用本人账户交易“ST华闻”
2016年2月4日,“秦小平”证券账户开立于招商证券海口招商局大厦证券营业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该证券账户买入“ST华闻”2,393,600股,买入金额2,240,627元,后全部卖出,卖出金额3,311,120元,扣除税费后盈利1,067,999.31元。
敏感期内买入“ST华闻”的资金来源于他人转入资金及该账户沉淀资金。该账户通过手机委托下单交易“ST华闻”,下单号码为秦小平手机号。秦小平承认账户由自己控制,交易“ST华闻”由本人决策。综上,“秦小平”账户由秦小平控制使用。
(三)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说明
2024年6月3日秦小平与董某川存在联络。6月4日,秦小平开盘后即开始买入“ST华闻”,当日共买入16.58万股,买入金额118,805元,系案涉账户首次买入“ST华闻”。6月4日晚,秦小平与董某川通话联络。6月5日、6月6日,秦小平证券账户累计转入230万元,买入“ST华闻”2,121,822元,占转入资金比例超90%,买入意愿坚决。6月6日上午开盘前(当日晚发布公告),秦小平与董某川有通话联络,当天买入1,890,514元“ST华闻”。“秦小平”账户资金变化及交易时间同秦小平与董某川联络接触时间高度吻合。同时,相较于该账户同期买入的其他股票,秦小平在敏感期内买入“ST华闻”金额明显放大,买入意愿强烈。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秦小平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秦小平提出本案内幕交易主体应为董某川、不应将内幕信息公开前已经卖出的部分计为违法所得等申辩意见。经复核,案涉证券账户由秦小平控制,敏感期买入案涉股票资金虽然部分来自他人,但只收取固定收益,与内幕交易盈亏无关,交易“ST华闻”由秦小平本人决策,秦小平应为内幕交易主体;内幕信息公开前反向卖出,其交易获利亦具有违法性,应一并纳入违法所得计算之中。综上,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秦小平违法所得1,067,999.31元,并处以3,203,997.93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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